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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诉讼有的打不赢 证据不足等成拦路虎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孙桂东   2015-12-04 09:18:00

关键词: 知假买假;原告;惩罚性赔偿;李沧一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行,“知假买假”得到法律的支持,职业打假群体人数翻番,法院受理的诉讼数量也随之增加。大型商场较多的市内三区,今年便收到21起案件。不过,因为一些人证据的掌握不充分,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缺乏具体案例的指导,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两起知假买假案被判败诉

  2014年3月15日,随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职业打假人团体以及提起的诉讼案件均出现激增。

  被称为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告诉记者,根据他的估计,职业打假群体的人数要比以前翻了一番,目前最少1000人左右,不过仍低于预期。

  王海说,目前职业打假人员构成比较复杂,除了以前的打假人转为“正规军”,还有一部分了解“内幕”的人转为打假人。这些人里面,有一些从前是大型商场里面专门负责处理消费纠纷的工作人员,他们掌握最新的情况,一些人把内幕信息告诉亲戚朋友,甚至主动辞职,专门从事打假。

  “大多数都能胜诉,但也不乏败诉的案例。”王海说,除去一些打假人证据掌握不充分以及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外,关于具体的案件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不同法院判决的尺度可能不同,导致一些案件以败诉告终。

  记者采访市内三区的法院时了解到,法院受理的“知假买假”案件也出现了激增。以市南区为例,2014年没有受理过,2015年一共收案13件,其中,胜诉7件、败诉1件、调解4件、还有1件尚未结案。因为李村商圈的影响,李沧法院接到的案件也较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1月份开始收案超过7件,其中一起胜诉,一起败诉,其他案件已被调解。市北法院今年尚未接到此类诉讼。

  现状:

  缺乏判例统一适用标准

  李沧法院法官于美玲说,一般的“知假买假”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消费欺诈的,经营者需要赔偿三倍费用,不足500元的,需要赔偿500元。

  另外一种是食品安全领域方面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于美玲说,该类案件处理过程中,事实审理比较简单。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都有购物小票以及实物为证,商家也不会否认。双方争论的重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是否属于惩罚性赔偿规范的适用范围。由于起步较晚,具体的案件涉及的问题较多,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较少。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并统一裁判标准。

  目前为止,我国民法领域适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较窄。因此,该类案件中,也不乏消费者败诉的例子。

  趋势:

  打假团队逐步专业化

  于美玲说,打假人群多样化。该类案件通常以大型超市为被告,原告多为法律从业人员,或者以普通公民的名义起诉,实际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也有少部分为普通公民起诉。部分原告常年致力于打假,其逐步呈现专业化、团队化、科学化的特点。

  打假团队会系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各地的裁判案例及最高院指导案例,认为某个商品可能存在违法情节,便提起诉讼,如果此种违约情节没有得到支持,会迅速调整打假战略。

  有少部分原告起诉的目的非赢得诉讼,而是期待与被告调解或和解。通常各大超市与商品供应商会签有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后返点给供应商,一旦该商品涉诉,超市会暂停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因此,有部分供应商为了尽快从超市处回款,会主动联系原告,如认为原告所诉数额合理,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的方法将钱款以超市的名义支付原告。该案可能会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案例一:

  “养生茶”标注存瑕疵消费者起诉一审败诉

  2014年5月21日,李沧区的张先生在李沧一商场购买了十盒某品牌养生茶,单价178元/盒。随后,张先生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该商场起诉到法庭,李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张先生主张,该产品包装中显示有“痛风和骨关节疼痛者可以长期喝的养生茶”的内容,产品外包装中显示产品配方为:蒲公英、茯苓、桔梗、红参、葛根。张先生认为,红参为中药的一种,属于药品,根据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该产品中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而商场主张,此问题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李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以涉案产品包装中标注的暗示疾病预防功能、未标注人参适用人群、食用限量等为依据,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李沧法院认为,食品安全系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即使食品包装标注存在瑕疵,亦不属于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办案法官于美玲说,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实际过程中需要考量很多的因素。在该案中,虽然违反了相关标准,但在量的方面,不足以达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程度,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案例二:

  100%貂绒全是纤维商家欺诈判赔三倍

  2014年12月份,纪先生到李沧某商场,分3次购买了8件貂绒衫,共计12305元,衣服标签中均显示有“面料:貂绒100%”的内容。

  纪先生认为商场存在欺诈,貂绒衣服里面没有一点貂绒,并将该商场诉讼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商场主张他们所声称的貂绒,是一种新型面料,通常由兔毛等其他化学材质混合纺织而成,少含或不含水貂的绒毛。

  李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经营者通过标签内容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负有保证产品质量与标签内容相符的责任。商场在标签中承诺衣物面料为100%貂绒,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应认定为消费欺诈。最终,李沧法院判决商场返还原告纪先生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35025元。

  记者 孙桂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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