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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7月起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可缓缴社保费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封满楼   2015-06-02 07:47:00

关键词: 工资统计 社保费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本报讯 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更无力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省人社厅昨天下发了《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类情况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通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外,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申请材料须报省人社厅审核

   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统筹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具体原因。

   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直管用人单位中,部分险种在市级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该险种参保地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请缓缴时应提供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等材料。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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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养老保险不满15年退休后可延缴费时间

   本报讯 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但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省人社厅近日专门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延长缴费的条件、确定继续缴费地、办理办法等细节内容。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前不久出台,其中规定: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社厅下发了通知,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同时,2011年7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封满楼)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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