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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智能抓拍黄标车闯限行 交警详解“黄改绿”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3-19 17:25:00

关键词: 青岛;黄标车;限行;交警
  大众网青岛3月19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栾心龙)3月19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青岛市黄标车淘汰整治工作步上快车道,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中,针对仍有许多驾驶人不了解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规定、如何领取补助、黄标车限行区域等情况,日前,交警部门进行了详细解读。根据规定,交警部门对黄标车违规进入限行区域违法行为启用视频自动抓拍。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给予罚款200元处理。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以下要求: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申请受理治理改造的时间及地点: 2015年10月31日前,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各区、市受理窗口如下:

  自愿进行柴油车黄改绿改造的车主到车辆登记地所在辖区窗口进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柴油车排放净化设备加装申请表》三联单(以下简称申请表)。(窗口领取并填写)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4.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5.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车辆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车辆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6.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更多详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或82871109。
  据介绍,根据《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规定:(一)属于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二)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及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四)车辆报废日期,须在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之前,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补助标准及期限:2015年10月31日前提前淘汰的,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国Ⅱ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标准

  补贴申领地点:车主需到申请补助车辆注册地所在区的行政审批大厅黄标车淘汰补助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申请,跨区申请不予办理。受理时间为每周二。
  市南区行政审批大厅:宁夏路286号,电话88729513;
  市北区行政审批大厅:鞍山二路48号,电话81632208;
  李沧区行政审批大厅:九水东路3号,电话84670025/6,
  崂山区行政审批大厅:仙霞岭路20号政务办理大厅三楼,电话88036086;
  青岛开发区行政审批大厅:江山南路666号,电话68976508;
  城阳区行政审批大厅:山城路195号,电话87868084。
  办理程序:(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六、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补助政策等更多详情至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查询或82871109。
  交警部门重申:目前,青岛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要求,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根据《山东省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交警部门将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2015年10月31日之前,满足条件的在用黄标车,车主自愿提前淘汰的,政府予以补贴。2015年10月31日之前,满足相应技术改造条件的在用柴油黄标车,车主自愿实行“黄改绿”的,政府予以补贴。
  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黄改绿”、申领补贴等事项,请关注“青岛智能交通”微信、青岛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青岛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了解详情。交警部门对黄标车违规进入限行区域违法行为启用视频自动抓拍。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给予罚款200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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