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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袋里装散海鲜“造假” 青岛法院支持知假买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3-11 09:20:00

关键词: 青岛;海鲜;造假;法院;支持
  大众网青岛3月11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时满鑫)3月10日上午,青岛中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因购买食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某商场因为销售的干墨鱼包装上相关卫生许可等信息查询不到,被购买者告上法庭。一审中商场被判退一赔十,二审将择日宣判。青岛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彭虎成说,职业打假人客观上净化了消费环境,因此对“知假买假”予以支持。
  海鲜大礼包包装信息缺失 一审判决退一赔十
  2014年7月15日,原告季某某到被告某商厦购买8袋“福兴大礼包”干墨鱼,发票金额780.87元;原告冯某某到被告某商厦购买2袋“福兴大礼包”干墨鱼,发票金额204.54元。购买后,原告发现所购买的福兴大礼包(干墨鱼)产品外包装存在标注的QS查询不到,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查询不到,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包装上仅有包装单位、没有标准生产厂家等问题,原告曾向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于2014年8月26日给予答复。答复称,被投诉的“福兴大礼包”(干墨鱼)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散装称重食品,对于某商厦提供的有争议的散装食品包装袋,已责令其停止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商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季某某货款780.87元、退还原告冯某某货款204.54元;被告某商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季某某损失7 808.7元、赔偿原告冯某某损失2045.4元。被告某商厦所属的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商厦与某公司均上诉,以被上诉人提供的食品包装非其原始包装,包装上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涉案食品无关,涉案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要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商场称系散装产品 购买者称购买时已包装
  二审法庭调查中,季某某称,当时购买墨鱼干时已经包装好了,并且加了被告的条形码,还有商品的重量,其没有称重直接付款。其一共购买了八袋墨鱼干,每一袋墨鱼干的重量是不一样的,最终是根据重量乘上单价,合计780.87元。被告认为,其商场的干墨鱼是根据具体的单价称重,其会在包装上张贴散装称重的标签,上面会有产品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在原告提供的包装上是缺失的,所以对原告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包装存有异议。
  被告称,其平时售卖是用超市食品专用袋,如果顾客有需求需要赠送亲友,就会用好看的袋子给顾客使用。但不管其提供的是散装包装袋还是包装精制的包装袋,其都会张贴散装称重的标签。季某某认为,包装不管是否是顾客要求的,包装袋必须依法,不能说顾客要求就能这样包装。而且,其购买时,已经包装好,生产日期是加贴的,生产许可是伪造的。
  被告称,原告所购买的产品并没有经过使用或者食用,没有对原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没有依据;原告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涉案产品,其大量购买的目的是为了以此向被告主张巨额的索赔,主观上存在重大恶意。
  双方辩论聚集三个焦点 购买者否认“知假买假”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就涉案产品是否是散装,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十倍赔偿,知假买价是否应当赔偿三个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
  季某某认为,其购买产品是为了生活所用,而且法律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权利。墨鱼确实是在被告处购买的,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墨鱼干包装上面的产品标识并非被告出具,原告没有提供确实可信的涉案产品的原始包装来证明涉案产品是被告销售的,因此墨鱼干不是从被告处取得。被告销售的干墨鱼系散装称重产品,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被告会通过电子秤进行称重并打印该产品的标签,标签上明确记载产品的具体信息,而原告提供的包装并不存在此类标签。
  最高院支持“知假买假” 二审择日宣判
  最后陈述中,上诉人(被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因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案件调解不成,这两起案件将择日宣判。
  该案审判长青岛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彭虎成说,消费者维权的当事人一般分为普通维权者和职业打假人,对于本案是否存在“知假买假”、职业打假的争议,最高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客观上净化了我们的消费环境,因此对“知假买假”予以支持,“审理案件时,我们只考虑购买行为,不考虑购买动机,”彭虎成法官说。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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