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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路火灾续:损失86万余元 电焊工获刑三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10-29 07:50:00

关键词: 获刑 安路 失火罪 格莱美 纽斯

飞出火星变“灾星”,烧掉86万元

   今年4月8日,颐中体育场北侧发生火灾,大火致使多家店铺受损。据了解,引发火灾的是电焊产生的火花,而电焊工人叶某也因此事以失火罪被提起公诉。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了解到,案件一审结束,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火花引燃保温层

   叶某今年42岁,前几年从老家安徽到青岛打工,从事电焊工作。据法院查实的信息显示,今年4月8日中午12时,叶某在颐中体育场北门西侧的一家饭店干活,在使用角磨机切割墙体内铝板时产生了碎屑火星,让叶某意外的是,小小的火星引燃墙体内保温层,引发了大火。起火后火势逐渐蔓延,从叶某施工的饭店烧到了隔壁的纽斯水会、格莱美KTV等多个店铺,叶某见现场已经无法控制,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向他人求助。消防部门在处理火灾时,叶某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经调查,这次火灾造成损失共计86万余元。

   自首可从轻处罚

   叶某因失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在崂山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叶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失火罪。不过法院认为,叶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一审判决,叶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什么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过失引起火灾,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有以上几种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多辆消防车救险

   4月8日中午,市北区同安路靠近劲松七路方向,格莱美门头突然起火,引发附近区域烟雾弥漫,同安路颐中体育场段西向东堵路。现场共有十多辆消防车参与扑救,直到下午4时火势才被控制。据现场目击者介绍,纽斯水会、格莱美KTV损失惨重,“纽斯二层的休息区和格莱美整个店面全部报废”。(记者 王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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