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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快递物品最高罚3万 监控设备24小时运转

来源:青报网综合   作者:   2014-10-27 07:29:00

关键词: 物品名称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用户信息 档案管理制度 邮政管理

   寄递企业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记者10月23日采访了解到,《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严禁倒卖用户信息。

   用户须如实填写寄递详单

   该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办法规定,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监控设备应全天运转

   该办法要求,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此外,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

   严禁倒卖用户信息

   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倒卖用户信息;其他影响寄递安全的违法行为。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明确处罚办法

   根据要求,违反该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因突发事件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因经营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此外,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物品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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