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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民告官"可找市政府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郝园园   2014-10-16 07:32:00

关键词: 民告官;第三人;行政复议权;房产证

  半岛都市报10月15日讯(记者 郝园园) 今年6月23日,某公司接到某区工商局对其网络虚假宣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像以往那样向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是青岛市自今年6月20日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以来,受理的区(市)部门“第一案”。记者10月14日采访获悉,本市行政复议改革以来,“民告官”不必东奔西跑,任何案件都可以集中在统一机构办理。同时,设立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

  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少波说,以往各部门都有复议机构,很多人员从事的都是兼职的工作。如今行政复议的管辖集中化。对区(市)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改变以往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可以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市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含省垂直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审理方面,以往各部门都有不同的方式,很多都是书面审理,公开的程度并不高。“如今我们成立了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建立起政府主导、专家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李少波说,“但是由于市公安局受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性,所以他们只是在法制办备案,除了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审理之外,其他的复议还留在公安局。”

  据介绍,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中,社会委员占总数的1/2以上。根据近年来案件主要类型和委员专业特长,将委员划分为土地城建规划组、社会保障管理组和其他行政管理组三个专业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律实行听证审理。所有案件必须经集体讨论,除案情简单的案件外,一律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据介绍,青岛市从6月20日启动行政复议委员会暨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试点以来,已受理案件150余件,受案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大幅度增加,召开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5次,对近50件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目前已结案55件,其中撤销、确认违法、责令的10件,占18.2%,纠错数量和比例均超过去全年的一倍。同时,加大案件调解力度,调解化解结案 14件,占25.5%。记者了解到,自从改革以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一引起诉讼和上访。

  15日,共有六个案件正在同步进行审理,记者进入一间审理室内进行了观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程序分别进行说明和答复,现场会有专门的记录员进行全程记录。而三位由律师等社会力量组成的人员则在另一间房屋内等待,他们也会就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

  ■案例

  一房俩房产证,最终撤销一个

  李少波详细讲述了一个已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已有一个房产证,但在拆迁时发现还有第三人于某某持有房产证。”李少波说,两个房产证发布时间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在房屋具体地址方面,第三人持有的房产证原登记地址为市北区××路×号×甲户,后经被申请人校对,确认对应的地址为市北区××路×号×乙户。而申请人所持有的房产证房屋地址为市北区××路×号×甲户。

  第三人申辩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各自持有的房产证对应的是两处房屋。最终经查实,申请人与第三人所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同一处房屋,即市北区××路×号×户。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未有在某厂工作经历,第三人的房屋登记档案材料显示某厂在2000年×月×日为第三人出具“同意申请人购买新房调房,原房市北区××路×号×甲户分配给第三人购买”的审核意见,与第三人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的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审核发证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于某某颁发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

  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现象

  李少波说,以往行政复议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均具有行政复议职权,即群众对区(市)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提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市民容易对部门系统内部复议产生“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质疑;专业化水平不足,办案质量不够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升。如今改革4个月之后的成果显示,它避免了出现“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现象,有很多好处。记者 郝园园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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