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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医保将开始集中缴费 12月20日前办理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作者:郝春梅   2014-09-30 08:34:00

关键词: 缴费期;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办法;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信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2015年度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将于近日启动,符合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可在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由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且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再变更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另外,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少年儿童、大学生财政每人补贴440元,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560元,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财政每人补贴440元。

  根据《办法》规定,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三个保障层次,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保障6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保障10万元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88万元以上,比原城镇居民医保提高了10万元,比原新农合提高了40万至60万元。

  学生儿童的保费代缴由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其他居民的保费代缴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中,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市)政府确定统一的代收机构。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本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只能在下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相关政策变化和当地人社部门的具体通知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确保正常享受2015年度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错过的只能明年这时候补缴。(记者 郝春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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