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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独二孩需办生育证 详解申请流程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2014-06-05 06:44:00

关键词: 生育证 我省 结婚证 工作规范 育龄

  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带齐证件即可办理登记。记者昨日从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近日下发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工作规范》,明确了我省取消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规定,改为免费生育登记,确定了一孩生育登记的对象、地点、所需材料和流程。育龄夫妇只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完成登记,不会再现“办证难”。

  一孩生育实现免费登记

  “工作规范”中明确,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省卫计委提醒,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登记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领出生证明后应登记

  我省要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在发证时,应书面告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领取证明后三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对负责登记的部门,我省要求凡是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待条件符合后及时办理。我省还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登记人员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现场办理或由村(居)委会提供代办登记。

  省卫计委提醒说,由于生育条例刚刚修改,各地各级部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短暂过渡期。因此,想办理登记的居民可事先电话咨询登记部门,以免白跑耽误时间。

  “单独二孩”这样申请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从5月30日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按照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妇,须办理《生育证》,并提交相应材料,主管部门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申请人需界定是否为独生子女,需提交: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记者 陈珂)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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