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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代步车上路交警部门一律先予查扣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4-05-26 18:25:00

关键词: 青岛;交警;代步车

大众网青岛526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526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交警部门从即日起,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青岛严查代步车 贯穿生产组装行驶各环节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把排查整治代步车作为治理机动车“四非”问题的重要内容,联合经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庄,深入摸底排查代步车生产、拼组装、销售、营运、上路行驶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并逐一登记建档,彻底摸清底数和现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辖区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依法处罚,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驾驶代步车上路行驶 按无牌上路先予查扣

据介绍,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分类处理:

凡是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据介绍,代步车使用群体特殊,在整治工作中,将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代步车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 安全隐患多

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据了解,代步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交警提醒市民,勿信“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广大市民要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代步车,自觉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开展单位内部引导工作,说服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购买、不使用代步车。教育部门要以学校为阵地,小手拉大手,督促学生家长不要使用代步车接送学生。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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