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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若虚假广告致消费者受损 发布者将担责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3-10-31 11:14:00

关键词: 新消法;消费者;虚假广告

  大众网青岛10月31日讯(记者 蒋甜) 据悉,新《消法》针对虚假广告做出了相应规制,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因虚假广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新《消法》要提高行政罚款上限,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赔偿

  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附: 
  案例1: 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某电视台二套晚上10点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案例2: 2010年12月,消费者杜先生根据2009年9月某日报的广告“股骨头坏死-09大革命”“服用7至15日,无效退款”购买药品,使用后药品无效,要求退货,但具体销售企业已不存在。经调解,该日报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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