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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下发居民医保补助缴费通知 补助提至300元/人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3-09-24 16:47:00

关键词: 青岛;居民;医保补助

  大众网青岛9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刘宇昕)今天,青岛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据了解,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
  医保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同时,从2014保险年度起,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0元,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30元。2014保险年度个人缴费工作,大学生将从9月1日开始,其他参保人群将从10月1日开始。
  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万元。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参保学生儿童报销比例达到80%-90%,如果是独生子女,报销比例大约在85%-95%之间。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在定点医院达到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定点医院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
  符合标准的参保居民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护理费可以报销。长期医疗护理不设起付线,入住社区定点护理院接受长期护理,居家接受医疗照料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
  同时,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参保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今年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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