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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局发七大警示 小费不得由导游收取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3-09-23 10:18:00

关键词: 青岛;旅游局;警示;小费;导游

  原标题:旅游局发出七大警示 小费不得由导游直接收取

    以净化旅游市场、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为目的的新《旅游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9月22日,为应对该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黄金周可能出现的问题,青岛市旅游局发布2013年黄金周旅游七大警示,其中包括旅行社应依法签订旅游合同,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签订低价旅游合同,掌握了解立法对于小费的规定等。

  旅游局发出七大警示

  小长假不过瘾,许多市民在热盼着黄金周的到来。10月1日,《旅游法》将正式实施。《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和带客购物等旅游行业的“顽疾”亮出了利剑 ,也引发了业内的诸多议论,包括旅游价格等将会上升等说法也盛传开来。

  在新法规实施后的首个黄金周,旅游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应当注意屏蔽哪些方面的风险?9月22日,青岛市旅游局发出黄金周旅游七大警示。

  这七大警示分别是:《旅游法》正式实施,旅行社应依法签订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保障知情权;旅行社要依法履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提示义务;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签订低价旅游合同;掌握了解立法对于小费的规定;出现旅游纠纷时理性维权;自觉遵守相关文明旅游规范。

  签合同先看好付费项目 

  对于部分旅行社而言,《旅游法》的实施在短期内无疑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尤其是《旅游法》对于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约定与组织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青岛市旅游局提醒,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广大游客与旅行社在合同签订中要注意,如果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一定要看。这些项目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同时,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

  同时,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不得因此而减少团费。

  旅游活动须听安全提示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信息,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旅行社应载入合同并作详细说明,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在旅游中,有一些活动并不适合所有的旅行者,这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的信息等。

  旅游者也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者的要求,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自觉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若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将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要贪便宜签低价合同 

  有的旅游者认为,参加低价旅游团比较划算 ,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但是,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市旅游局提醒,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不可有侥幸心理。

  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维权。

  别把小费给导游、领队

  在旅游过程、尤其是境外游过程中,小费是绕不开的话题。《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是在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

  市旅游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记者 周晓荷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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