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被关400天获判无罪 法院称其有高度嫌疑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2010-03-30 10:18:00
费三元
无罪判决:法院总结被告几大嫌疑
禅城区法院认为,控方(即禅城区检察院)认为汪玉华拿走了29万多元欠款的理由是,中医院虽未就追款员追回欠款后的交款程序作出书面规定,但存在工作中形成惯例,汪玉华的行为明显没按此惯例去做。
法院总结了几大嫌疑:汪玉华将欠款29万多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私自开收据给病人家属;汪玉华没将该笔款项转入中医院的银行账户;汪玉华忽视安全,分两次提现并先后存放在办公场所和住处;汪提现后,没有交给中医院财务科出纳,而是交给财务科科长;《交款证明》本身也具有同一次打印,第一段数字与第二段数字属不同字体等可疑之处。据此,法院指出,汪玉华具有侵吞该笔款项的“高度嫌疑”。
证据不足 判疑罪从无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汪玉华是否已将收到的29万多元交回医院,汪玉华辩称已将该笔项款交给中医院财务科科长黄某萍,事后,在他的要求下,黄某萍叫他打好交款证明,由黄某萍加盖中医院公章再交给他保存。对此黄某萍予以否认。
侦查机关就《证明》所做的鉴定证实,《证明》上所盖的公章是真实的,落款文字打印好后再盖章的。虽然《证明》上无黄某萍的指纹,但鉴定时间距《证明》可能形成的时间将近两年,指纹鉴定不能作为全排除黄某萍接触过《证明》的证明依据。此外,控方现无证据证明汪玉华有偷盖中医院公章或在《证明》上加大内容的行为。此外,控方现无证据证明汪玉华将病人家属存入其银行账户的29万多元提现后的去向。
法院称,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未能排除汪玉华已将指控的款项交回中医院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遂依法判决汪玉华无罪。
各方反应
黄某萍:不排除以后有人利用这个漏洞犯罪
昨天,记者采访了佛山中医院财务科科长黄某萍,她表现得很坦然。案子发生后,外面对我也有些不好听的声音,但是我们医院的领导都相信我,我没有干过,汪玉华被判无罪,也只是证据不足。我们一直觉得《证明》是假的,上面盖的公章是蒙混过关。医院里的收款证明,不会是随随便便用一张A4纸再盖个公章就了事的,收款证明会有特定的格式,而且会计和出纳都必须在场。
“汪玉华被判无罪,那意味着以后凭私章或公章就能用作收款证明,相信不只是我们医院,其他需要追款的单位,很多人都会抓这个漏洞来犯罪的。”
汪玉华:我依旧坚持自己无罪
上周四,在无罪宣判后,汪玉华在家人的陪同下,离开了关押了他400多天的南海看守所,记者在他临走前的一天采访了他,他仍坚持称自己无罪。
汪玉华本来只是大专毕业,却自考了法律本科,最后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他带着一副眼镜,西装革履地出现在记者面前时,记者简直无法将他与之前在法庭上看到的那个身穿囚服、垂头丧气的被告人联系在一起。
他见了记者就问:“听说广东有风俗,刚从里面(看守所)出来的人,都要用柚子叶洗澡的,能告诉我在哪里能买到么?”
中医院:
未决定下一步行动
昨天,佛山中医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佛山中医院至今仍未收到判决书,因此领导班子要看过判决书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她表示可能是以受害者身份申请抗诉,或另行提出民事索赔。
检察院:
已和上级检察院商讨
昨日,禅城区检察院该院相关人员称,由于抗诉需由上一级检察院,即佛山市检察院提起,昨日下午公诉科的领导已亲自到市检察院进行商讨。至昨日截稿时止,检察院仍未透露是否进行抗诉。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