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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检方未提出为刘志军减刑 但可从轻发落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昌平   2013-06-15 16:15:00

原标题:刘志军律师称检方未提出量刑建议 但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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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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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 制图

  自6月9日刘志军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以来,围绕其涉案情节及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记者于昨天下午采访了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得知在此案中,检方并未提出量刑建议,而辩护律师也未就量刑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目前,刘志军因其受贿行为而受到何种刑罚,尚不得而知。按法律规定,其涉嫌受贿金额6460万元,最高可处死刑,不过,他滥用职权使丁书苗等人获利39.76亿元,所能受到的惩罚却相当有限。

  量刑建议在此案缺席 

  早在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量刑建议是指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建议。该指导意见下发1个月后,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在一起诈骗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法定刑幅度、退赔赃款情况、前科劣迹和认罪态度等方面,向法院提出应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的量刑建议。此后,在北京各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会在法庭辩论环节由诉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有的案子甚至会针对量刑问题专门质证。

  “公诉人没有提量刑建议。”钱列阳表示,在刘志军一案中,检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钱列阳说,由于公诉人未提量刑建议,所以他也无法对具体的量刑问题予以回应,只是提了应该从轻处罚的理由。

  而对于检方是否应该提出量刑建议,钱列阳表示,每起案件有各自的特殊情况,并不是都要提出。

  记者了解到,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该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案件或者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虽然法院未必完全采纳诉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但会予以参考。由于量刑建议在此案中缺席,外界无法从中猜测刘志军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这个谜,要等到宣判时才能解开。

  受贿赃款是如何退赔的? 

  检方当庭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但是,涉案的6460万受贿款项中,有4900万款项刘志军并未见到,这4900万如果是刘志军退赔的,钱又是从哪来的?这是不少人对刘案的一个疑问。

  记者了解到,2007年底,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被调查,刘志军让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找人活动,以减轻甚至免除何洪达的刑事责任。结果丁羽心花了4400多万元疏通关系,找的人却是骗子。市二中院已经审理过的一起诈骗案显示,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刘琳以帮助何洪达疏通关系、获从轻处理为名,虚构自己为办此事花费巨额资金的事实,骗取丁羽心(又名丁书苗)、侯军霞钱款共计3000万元及沃尔沃吉普车一辆(变卖后获利80万元)。被告人李其伟、陈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别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分多次从陈建威(另案处理)处骗取丁羽心、侯军霞支付的办事费用1010万元和300余万元。

  此外,检方还指控,刘志军为了一名原铁道部官员的提拔,还指使丁羽心向有关领导行贿500万元,也未遂。

  “这两笔共4900万的钱款均为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支出。”钱列阳认为,刘志军并没有成为这两笔钱的所有权人,那么能否认定为受贿在刑法理论上是值得商榷的。

  不过,这4900万已经被骗走或用于行贿的钱款,刘志军是如何退赔的呢?钱列阳对本报记者说,这笔钱并不像大家所认为的由被告人刘志军退赔,而是办案机关在刘琳诈骗案等相关案件中已经予以扣押,所以说是涉案款项和损失基本挽回。

  冻结的374套房是别人的 

  在刘案中,司法机关追缴的赃款数额之多令人咋舌。其中,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扣押冻结人民币7.95亿余元、23.6万余美元、223万余欧元、15万余加元、8525万余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374套房和8亿元,仅这两个数字就让民间舆论哗然,大家都在怀疑刘志军到底身家多厚。不过,钱列阳律师表示,这些款项和房产并非刘志军本人的财产,而是丁书苗及其亲属名下或者相关公司名下的财产。丁书苗在山西从煤炭运输起家,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以下简称博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博宥集团实际控制的山西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及广深港高铁工程中均有中标项目,而检方指控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丁书苗及其亲属获利39.76亿元。办案机关扣押或冻结的这些资产,是丁书苗等人通过刘志军滥用职权所获的利益。

  不过,根据刑法规定,犯滥用职权罪者,情节特别严重,也才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而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刘志军让丁书苗获利39.76亿元,而他此项罪名受到的最高惩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刘志军来说,其被控受贿数额6460万元,已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诉辩双方均声称可从轻处罚,那么刘志军还会被判处死刑吗?(杨昌平)

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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