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投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吴英“案外案”作出裁定 驳回本色控股起诉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12-12-01 07:14:00

第五媒体 第一时间 彩信发送 每天两期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QLWB10086轻松定制
每月资
费三元

    吴英“案外案”作出裁定: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30日电(记者裘立华)2012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08年5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立案,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针对各自主张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2年11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滋仁、刘贤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并不持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本案的授权委托书,故毕健既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诉讼,更无权代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达成调解协议,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滋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在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毕健虽然提交了其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对此予以否认,庭审中亦陈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起过本案诉讼,更不认识毕健此人。毕健在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其系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在原审调解笔录中又称其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而本院调取的东阳市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明证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中并无毕健此人,故毕健作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与刘贤富进行调解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明确否定曾委托毕健代理诉讼进行调解。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毕健提起诉讼及调解系基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刘贤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王琨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