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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4893元未履行 大商集团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来源:   作者:   2017-03-25 11:54:00

关键词: 大商集团;失信名单;判决;法院

  为了4893元未履行的法院判决赔偿款,赫赫有名的大商集团2月7日被列入了大连市中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1月22日,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也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过比较之下,大商集团失信的原因其实挺令人费解的——只为了4893元的判决赔偿款。这是怎么回事呢?咱们从法院已经公布的判决书中一寻究竟。 

  一 

  V观大连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查到的信息显示:大商集团此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案由判决为(2016)辽0204民初5871号。失信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那么,(2016)辽0204民初5871号又是一纸怎样的判决呢? 

  V观大连查询法院案卷发现,事情还要从2016年10月说起。当年10月15日,市民李某某在大商集团幸福一家店购买了7桶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支付货款489.3元。

 

  这位消费者认为,在他所买商品的标签上,有醒目的橄榄图案,还标注了一级芥花籽油的字样。此外,商品的标签、瓶盖、把手,都和橄榄果颜色相同。但是,整个包装上都没有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消费者认为: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应退货款。此外,还应“退一赔十”。 

  二 

  那么,仅仅是为了包装上没有标明橄榄油含量,就得赔给消费者10倍货款吗? 

  大商能不能认这个账?

 

  在被消费者起诉后,被告大商公司、大商公司幸福一家店辩称,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是具有优良品质的食用调和油,该产品通过了国家专业机构的严格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签合格。案涉产品并没有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以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其标签上“芥花籽”、“橄榄油”并列显示,是两种配料的标注,无论从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文字说明等都没有强调两种配料中的任何一种,只是客观真实地反映该种调和油的真实属性及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如实标注产品名称。 

  因此,大商集团认为,案涉产品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同意退货款。即使法院认定该产品的标签违反法律规定,存在瑕疵,但也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原告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损害,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规定,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十赔偿金。 

  三 

  沙河口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大商幸福一家店购买的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的标签未对橄榄油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作出标示,致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中橄榄油的含量多少、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长期食用、购买该产品的性价比等难以做出理性判断,确有误导之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原告要求退货退款以及要求产品销售者被告大商幸福一家店及其总公司被告大商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李双成退还被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幸福一家超级市场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7桶,被告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幸福一家超级市场向原告退还购货价款489.30元;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商幸福一家超级市场、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赔偿金4893元。 

  这,便是所谓(2016)辽0204民初5871号判决的由来了。这本来是一道并不难答的选择题:一边是不到5000元赔偿款,一边是被列入失信名单。然而大商给出的答案,令人费解。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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