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04-14 11:35:00
一、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管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企业产权,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持有的企业产权,除经批准依法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的情形外,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均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实施。
省管企业的产权及其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省管二级及以下国有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事项由省管企业负责审批。市及市以下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事项审批权限,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的规定实施。其中,省管企业在本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时的协议转让事项由省管企业负责审批;省管企业其他协议转让事项以及市及市以下企业的协议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批。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产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四、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完成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规定,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加注“SS”标识。
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规定实施和审批(备案)。省国资委鲁国资产权〔2007〕25号文件关于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的相关贯彻意见中,除国有第一大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含35%)以下的上市公司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外,其他意见不再执行。
六、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的规定实施和备案。省国资委鲁国资产权〔2007〕27号文件的相关贯彻意见不再执行。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持有人变更及质押管理。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办理。
八、企业资本金变动管理。国有控制企业实施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资本金变动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其中,省管企业及二级企业中的国有全资企业实施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等资本金变动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省管三级及以下国有全资企业的资本金变动事项在履行内部规定程序后由省管企业负责备案。
九、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经省管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管企业负责备案。市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国有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各省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或备案权限,对负责审批或备案的产权管理事项办结后,须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产权管理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3号)等规定报告省国资委。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产权管理运行体系,不断提升产权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本市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责任编辑:丁一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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