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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银行获完胜 2.45万存款被盗提银行全赔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   2009-07-2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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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章立莎) 莱西市民袁某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使用了一年后,他存折上的钱竟被他人用银行借记卡分4次提取了24500元,对此袁某感到十分蹊跷,自己办理存折时,并没有收到银行的借记卡,但银行给出的解释是袁某办理的是卡折合一的业务,借记卡已经交付给袁某,应该由袁某自己对借记卡和密码的保存负有责任,由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袁某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储户:

    存折的钱被人盗取

    2004年6月25日,袁某在该银行办理了一本通活期存折。2005年7月1日,袁某向存折内存入10万元。7月2日、3日,他提取5万元。7月4日,他的存款被他人用借记卡分3次在一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4500元。7月5日,该存款又被他人在银行柜台上用借记卡提取了2万元。当天下午,袁某在开户行将剩余的25509.24元钱提取并销户,同时向当地警方报案。截至目前,警方一直未侦破此案。于是,袁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

    “袁某对于办理卡折合一的业务是很清楚的,他持有的存折上也明确记载办理了借记卡。袁某账户上的款项被人用借记卡提取,不能排除袁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或因袁某对借记卡、密码保管不慎被他人冒领等情形。”银行的负责人说。但袁某却怀疑是银行内部人员出现了管理问题,“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办理业务后,只给了我存折,没有银行卡,至于存折上面写了什么,我根本没有时间仔细看就离开了。”袁某称:“可能是银行的内部人员将银行卡私自扣留,或者将银行卡泄露给别人复制造成钱被提走了。”

    法院:

    终审判决银行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银行合法的储蓄关系应当受到保护,袁某通过一本通存折在银行存入的存款,被人用银行卡分4次共提取24500元。银行虽主张在办理存折时同时为袁某办理了一卡通借记卡,但袁某不认可,银行也未能提供袁某办理该卡的开户申请表等证据,不能证明曾为袁某办理过其所称的一卡通借记卡,更不能证明曾向袁某交付该借记卡。因此,银行应当赔偿袁某被他人用银行卡提取的款项。据此,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银行赔偿原告袁某存款损失24500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该银行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在交付凭证方面的证据不足是银行败诉的主要原因,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可以调取业务办理当日的监控录像予以证明,但该案发生在银行业务办理一年以后,银行的监控录像一般只保留三个月,所以在证明银行卡交付上银行缺少了关键的证据。如果可能的话,银行应该将录像资料的截图做长时间保留,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远认为:“储户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也应该注意银行提供材料中的相关规定,对重要的信息进行仔细询问,以避免类似的情形出现。”

wang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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