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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骗财骗色 无业青年屡屡得手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09-07-25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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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骗财又骗色 23岁的殷某利用网络疯狂作案 被抓后获刑4年6个月罚款1万元

    早报讯 殷某认识了两名女网友,抢劫一人的手机和电脑,又骗取了另一人的7000元钱。接到举报后,我市警方在网吧里抓获了殷某。近日,殷某因构成抢劫罪、诈骗罪被市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3岁的无业男子殷某以“珍惜时间”为网名上网聊天,在网上结识了女网友小金(化名)。两人聊了一个多周后,今年1月22日下午,殷某与小金见面并来到了小金的家中,当晚两人发生关系。第二天下午4时许,殷某用洗澡巾分别捆绑住小金的手脚,并让她待在房间床上不准出来。随后,殷某趁机抢走了小金放在家中的摩托罗拉V8手机一部,清华同方电脑一台以及现金260元。气愤不已的小金随后向警方报警。

    今年2月上旬,殷某又在网上认识了小文(化名),两人多次见面并发生关系。当月中旬,殷某预谋诈骗后,以自己要在黄岛区开服装店做生意为名,骗取小文的信任,小文在威海路附近先后3次交给殷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今年3月5日,殷某在开发区井冈山路一处网吧内被警方抓获。殷某抢劫、诈骗的赃款被挥霍,赃物被缴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市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他辩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盗窃。

    市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830元,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殷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殷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诈骗的犯罪事实,殷某辩称行为是盗窃的做法,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市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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