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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成效初显--一名招行员工的感悟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3-09-02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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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渐激烈,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势在必行。我所理解的银行业服务,广义上来讲,不仅仅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专业的业务服务以及对客户的人性化关怀,更应该涵盖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银行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等。在此次银行服务宣传月中,对于最广泛的宣传受众群体—消费者来讲,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必然是其重点关注的方面。

近期,通过查阅网站数据发现,各地银监局对部分省市基层银行机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做出了调查并得出结论,发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较好的落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首先,银行业组织及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银行业加强组织建设,大部分银行机构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明确消费者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流程;二是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纳入战略建设,部分银行着力培育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三是银行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章制度,制定业务以及服务规范手册;四是将员工服务纳入考核体系,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纳入分支机构、各部门及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其次,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基层银行机构进一步推进银行服务规范化工作,开辟多条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和方式,及时处理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和纠纷。目前主要通过包括前台大堂经理直接受理、负责人直接受理、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留言等渠道处理消费者投诉,基本程序是登记、调查、处理、回复等。

再次,制定和调整银行基本服务收费的定价。由于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普遍性使得社会各界均关注银行的定价,尤其是银行基本服务收费的定价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监管当局已经把一些服务收费问题纳入到政府指导价范畴。现行有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对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事项收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

虽然各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法规均没有明确而系统化地规制从定价视角来强化银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客观地讲银行对于自主定价权的行使,应有一定的内部理性管治机制。服务定价的银行内部理性约束,是实质性保障消费则会权益的最有效的表现,在定价之外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更多的是“程序性正义”的体现。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银行收费应该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

另外,银行业对公众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银行机构持续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重点宣传防范非法集资、高利贷风险、权益保护、贷款知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金融知识。同时,针对银行从业人员也进行不同程度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

最后,银行业各项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一是银行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银行机构在办理信贷、结算以及柜台服务过程中,帮助客户提高对涉银诈骗犯罪、洗钱等非法活动的警惕性,协助警方堵截涉银外部犯罪行为,积极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保密消费者金融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密码口令、账户资料等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防范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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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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