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农用车还是交纳强制险为好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刘素虹 丰建平 2010-06-07 15:45:00
费三元
眼看又到了小麦收获、收割机大展手脚的时候,不由让人想起去年秋天一起联合收割机交通肇事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胶州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件最终圆满调解,被告人也获得从轻处罚,但由此曝露出来的农用车车主交通安全意识差、交强险意识薄弱等问题值得人们深思。
2009年10月的一天早晨,联合收割机车主赵某按照事先的约定前往某村为村民收割玉米,他让雇来的司机李某开着收割机,自己随路同行。当时雾很大,前后能见度不到十米,路上车也不多。李某开着车超越前方一辆人力三轮车后,正准备向右驶入正常车道,突然看见前方对面驶来一辆二轮摩托车,邱急忙踩刹车,可是已经来不及了,摩托车直接撞到收割机上。摩托车上是一对年青夫妇和他们的孩子,其中男子当场死亡,女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也于当天死亡,所幸的是他们的孩子在车祸发生的那一刻被母亲抛到路边,只受了点轻伤。案发后,李某和赵某马上报警并联系救护车对伤者进行抢救。后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许某即一对夫妇中的丈夫负次要责任。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了解到,赵某雇佣李某为其驾驶农用车已经三年了,期间李某一直没有考取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肇事的收割机没有交纳任何保险。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每名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为每人40万元,这样肇事方就应该赔偿被害人亲属80万元。肇事车主本来是响应国家的惠农政策贷款购买农用车,手头上没有多少钱,收割机又没有办理保险,无法通过保险理赔减轻一部分负担,对于肇事的两名庄稼汉来说,80万元简直是天文数字。但是从受害方考虑,死者夫妻双双身亡,面临着年仅两岁的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等问题,急需从肇事方获得一笔赔偿款,这绝对是一对矛盾。
检察官在讯问肇事方为什么没有办理保险时,赵某说:“当时我考虑到每年出去工作的时间也就那么三两个月,并且工作时间大多在田地里,上公路的时间很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再说办理保险还要交保险费费,所以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办理保险。”
案件起诉到胶州法院后,死者的双方父母和孩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法官了解到死者夫妇只有二十五六岁的年纪,同在镇办小学教书,一直是双方老人的希望和骄傲。如今夫妻两人双双身亡,双方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跟肇事的赵某、李某都住在一个镇上,平时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彼此也没有什么矛盾。如今出了这种事,他们对被告人倒说不上恨,更多的是老年丧子的伤心,最愁的是无力抚养年幼的孙子。法官认为当务之急是为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筹备一笔费用,如果简单地将赵某、李某判刑入狱,同时判决其赔偿一笔费用,必将导致两人无力履行判决,就算是判了也只是一纸空文,最好的办法是用调解的办法,达到双赢的效果。法官找到两名被告人,经过耐心做工作,两被告人表示,就算砸锅卖铁也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之后,赵某把自己还未成材的一片经济林提前采伐出卖,又将家里的农用车等值些钱的物件都卖了,共筹集了34万元,李某也尽力筹集了7万元。法官又回过头来做受害人的工作,通情达理的老人表示,虽然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差距较大,但被告人确实尽力了,他们表示接受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缓刑。案件虽然圆满处结,但是法官仍然十分感慨,如果赵某能雇佣有相应驾驶证的司机,能主动入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后,相当一部分责任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负担,赵某也不至于因为一起事故倾家荡产,死者家人也能获得更多赔偿。
这一转眼又到收割小麦的时候了,笔者提醒广大的联合收割机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还是交强制保险为好。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调研,尽快针对此类车辆进行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应制定相关的保险政策,使国家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农民兄弟得到更多的实惠。(胶州法院 刘素虹 丰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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