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召开扫黑除恶发布会 通报六起典型案件

2018-09-13 16:5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郭欣 滕晓阳

发布会现场

陶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徐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钟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大众网青岛9月13日讯记者 郭欣 滕晓阳 通讯员 吕佼 姜金龙)9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并公布了六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三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陶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钟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9月12日由莱西市法院和青岛中院集中公开宣判的。
青岛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动员部署,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斗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设立工作机构、加强学习培训、明确部门责任、健全相关制度。青岛法院加强审判力量配备,确定专门审判团队集中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青岛法院依法审判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青岛中院刑一庭庭长吕燕说,为坚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级法院均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小组,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团队来提高审判质效,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从专业的角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通过多种渠道扩大扫黑除恶的战果,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幸福感。
 附:六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一、赵某、于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赵某、于某某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某、于某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黄岛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十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对二人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陶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陶某某系莱西市法院于2010年审结的刘海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陶某某在刘海军案侦查过程中于2009年11月30日被莱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其于2002年至2009年间作为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参与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洗钱等犯罪。
莱西市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洗钱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
 三、钟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钟某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结的聂磊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该在聂磊案侦查过程中于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宾回国投案。其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故意伤害王军一案。
青岛中院认为,钟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鉴于钟某参与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未参加聂磊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动脱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回国投案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钟某所犯各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青岛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徐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徐某某、孟某某为索取高利债务于2017年8月17日17时许纠集马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将被害人吕某某从家中带至借贷公司内,逼迫吕某某偿还高利借款,限制吕某某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当晚21时许,吕某某被逼无奈持刀捅伤孟某某后,服用百草枯农药死亡。此外,同年5月25日,徐某某与王某某(在逃)等3人以被害人黄某某曾为其修过的车辆坏在路上为由,将黄某某带走拘禁,索取4000元后将黄某某释放。同年7月至8月间,黄某某为索取高利债务纠集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在逃)等人,先后3次以砸玻璃、喷油漆等手段逼迫陈某某、李某锋、李某某还钱,造成财产损失420元。
平度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他团伙成员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五、郭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经营青岛某物流公司的郭某某因不满高密某物流托运站在其公司附近发布物流广告,于2016年12月至1月间先后3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孙某、张某某等人打砸万金物流托运站的货车,毁损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 012元。
胶州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余团伙成员亦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六、孙某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孙某某4次伙同恶势力团伙成员刘某某、牟某、蓝某某、李某、孟某某、吴某某等人无理滋事,采取威胁、恐吓、阻拦工程机械、扣留挖掘机、堵门等方式阻挠青岛市高新区多处施工,严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犯罪后,孙某某多次为李某提供资金,帮助李某逃匿。此外,孟某某还于2015年8月伙同多人非法拘禁肖某、相某,并实施殴打。
城阳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团伙成员李某、刘某某、牟某、蓝某某、吴某某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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