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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王燕 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接青岛12345政务热线办理单,有游客反映通过任某发布的旅游线路信息报名参加港澳珠深旅游,在香港游览期间因未购物遭到导游威胁,由此产生纠纷。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任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旅游服务并获取旅游差价牟利,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任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任某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游客李女士反映,夫妻二人在微信群看到任某发布的旅游线路信息,遂支付团费2179元报名了港澳珠深旅游。在香港游览期间因未购物遭到导游的言语威胁,旅行体验不佳。接到政务热线办理单后,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举报人李女士进行沟通,并让其提供了本次旅游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任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通过微信群发布旅游线路招徕游客,并收取团款,提供包价旅游服务,获取旅游差价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任某的行为涉及招徕、组织的行为要件,获取了2179元旅游差价的行为后果,按照此规定,任某宣传、招徕、组织的事实,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旅游)》序号1从轻阶次:“两年内第1次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违法所得为任某收取的2179元旅游团款;任某为主体责任人,无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任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7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提醒,有意向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相关业务,自觉接受旅游监管部门监督,确保服务质量。此外,游客出行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报名,注意核验对方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跟团旅游时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保留旅游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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