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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网络借款平台申请门槛低,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项是基于用户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网络平台上借钱后转借他人,性质该如何认定?
2021年1月周某与刘某某相识,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刘某某向周某借款,周某通过各类网络借款平台借款后向刘某某出借资金37387.97元。2021年3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双方通过微信发送协议,对恋爱期间刘某某所借借款数额进行了对账。两人在微信中确认由刘某某每月偿还周某部分款项,后刘某某未如约履行协议,周某追索款项未果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某通过平台网络贷款的方式转借款项,故本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双方关系以及转账金额、协议中记载金额及录音中对账内容等情形,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刘某某应向原告周某返还资金37387.97元。鉴于周某对于给付刘某某的资金存在融资成本,刘某某应给付以37387.9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该案判决已生效。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网络贷款的门槛降低,亲朋之间利用网络贷款出借借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网络贷款后转借他人使用的依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此种转贷行为,可能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在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还可能导致自身征信受损。
法官提醒,无论利用网络贷款作为出借资金是何原因,民间借贷法律行为的出借资金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出借资金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要利用网络贷款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出借资金,否则可能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严重的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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