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一次性买断社保 法院:合同无效!

2024-03-05 15:53: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安睿 青岛报道

  社会保险待遇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而缴纳社保则是与此同在的义务。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原因导致社保断缴或未按时缴纳的情况,有些即将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未参保”或“断缴”而无法每月领取退休金和报销医疗费用。一些人利用老年人希望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和减轻家庭负担的心理,声称“有熟人”“有门路”能帮助“一次性缴清社保费”,还为此签订协议。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崔某与王某为同小区住户,两人于小区微信群中结识。崔某已到退休年龄,但因缴纳的职工保险未满15年无法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通过一次偶然交谈,崔某得知王某有“门路”可以一次性补缴职工保险,王某承诺可以为其一次性补办保险所有相关手续,故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崔某支付6万元保费和管理费后,王某在六个月内为其补缴所有社保,办理不成将全额退款。六个月后,崔某在网上迟迟未查询到其补缴保险的个人信息,多次催促王某退款均未果,遂诉至即墨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情况下给付被告王某费用,委托代办补缴社保,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双方系以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途径,使自身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对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扰乱,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崔某款项6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被告所承诺的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王某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退还给原告崔某。

  法官提醒,办理社会保险有相应政策规定与流程,如需补缴社保,务必去人社局或官方网站上了解相关政策后通过正规渠道补缴。非正规途径补缴或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补缴或代缴期间的社保缴费将被取消,社保面临中断。此外,一些公司、个人非但没有办理社保的能力,还可能卷款跑路,参保人将面临被列入社保失信人名单、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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