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信用卡、支付宝等“套现”20余万出借,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2024-02-02 16:16: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侯祥家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少艾 青岛报道

  在李某甲、李某乙与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间,王某因生活需要,分别向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各二十余万元,并书写借条承诺2022年底前偿还,若逾期则承担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按承诺偿还两人本息,两人多次催要未果,后王某失联,两人遂分别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两原告均申请了财产保全,两案的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后,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案件关联发现两人同时起诉的情况,进一步审查发现两人借给被告的钱款均系通过银行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等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关于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属无效。而被告因账户被冻结急需用钱,主动联系了法官承认借款的事实,但称自己还款能力不足,希望能分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两案的承办法官共同约见了两原告的代理律师,告知被告银行账户查控情况及被告诉求,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劝解其放弃主张利息。最终,两原告同意被告仅偿还本金的分期还款方案,法官组织同一日安排两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云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两案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初审编辑:侯祥家

责任编辑:苏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