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7-12-29 14:31:00 来源: 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作者: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必要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定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区、市政府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指导性和主体职能;区、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镇(街道)职责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体现现场联动处置的特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对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开展辨识、危害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库,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并组织专家评审。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上位预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经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各区、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区、市有关部门及镇(街道)等单位意见后,报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市政府名义印发;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区、市有关部门及镇(街道)等单位意见,报区、市政府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区、市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经区、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区、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部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区、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各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市属单位应急预案,还应当报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预案制定或牵头制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大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要及时归档备查。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和单位是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工作和应急响应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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