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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青岛市司法局网站   作者:   2017-04-06 22:33:00

关键词: 青岛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网络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统计、工作普查等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和检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的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青岛市双随机抽查工作系统平台进行操作(以下简称“系统平台”)。

  第七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权限的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录库。名录库依据主体存续状态,实行动态调整。

  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执法证。名录库应当录入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受检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受检主体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确定的名单,实施监督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类别、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度等因素,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录库内机构数的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相关业务随机抽查一般按照下列频次和比例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开展2次随机抽查,每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3%。

  (二)公证处。一般每年开展2次随机抽查,每次抽

  查比例不低于20%。

  (三)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每年开展2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一般每年开展2次随机抽查,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原则上,对已纳入国家、省抽查计划的主体,当年度内不再安排抽查;对本年度市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抽查过的主体,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本机关本年度已抽查过的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自行随机抽取的受检主体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安排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工作职责和属地管辖原则,由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对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检查的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受检主体,可以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平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行业、类型、行政区划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应综合考虑各区(市)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可以选择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在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受检主体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受检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抽取结果须经现场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作为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员、行业协会代表等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对照检查清单目录,对受检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结合书面检查、数据监测等方式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对同一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  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双随机”联合抽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

  第十九条抽查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通过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开。

  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可作为抽查结论的依据。

  第二十条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综合考虑属地管辖权、行政处罚权等情况,及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转办、交办、移交处理;接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初步调查结论(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及时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抽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行政处罚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属于其它部门、行业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行业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受检主体正常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采用双随机抽查实施法律服务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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