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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明通小学踩踏事故案宣判 校长获刑两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艳龙   2015-06-05 14:13:00

关键词: 明通 小学校长 杨霖 宣判 盘龙区

  中新网昆明6月5日电 (王艳龙)5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致6死35伤的昆明明通小学踩踏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副校长杨霖、体育教师李鹏程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不同刑期。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午休场所发生学生踩踏事故,造成6人窒息死亡、35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随后,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7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免去陆佳盘龙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职务;免去王坚昆明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撤销庄星涛昆明市教育局校园安全保卫处处长职务;撤销李谦盘龙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局长职务;撤销李章盘龙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撤销石玉盘龙区拓东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职务;撤销符志耘盘龙区教育局校园安全保卫科科长、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长杨霖、体育教师李鹏程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龙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3日,三人被盘龙分局执行逮捕。后经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今年2月再次移送盘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今年4月24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查明,2004年,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体午休。被告人李岚作为校长,杨霖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鹏程作为该校体育教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次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6名小学生死亡,35人不同程度受伤。

  盘龙区法院认为,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李岚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霖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鹏程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检方指控三被告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根据被告人李岚、杨霖、李鹏程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岚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鹏程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岚、杨霖表示要考虑是否上诉,李鹏程不上诉。(完)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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