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重庆一饮用水源地遭废水污染现死鱼 责任人获刑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晓锋   2015-05-28 09:49:00

关键词: 彭某 大足 屈某 获刑 饮用水源地

  重庆一饮用水源地遭工业废水污染

  倾倒废水责任人因污染环境一审获刑

  车主及司机为图省事儿,将本应运输到指定地点处理的镀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在饮用水源保护河道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获悉,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屈某、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和2万元。

  2012年8月,重庆市大足区宝顶镇村民发现,在村镇附近的化龙河约一公里的河段中,水体呈黄褐色,鱼类出现浮头和死亡现象。化龙河是当地饮用水源保护河道,群众发现异样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勘察发现,该河段附近土壤中的锌浓度超标18.13倍,水体中锌、锰、铁浓度分别超标8.44倍、36.3倍、157.4倍。当地采取紧急措施,将“化龙水库”等污染河道上游的水库开闸放水,稀释受污染河段河水,降低污染物浓度,共计放水约130万立方米。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仔细排查,于2012年8月21日抓获涉嫌向保护水源地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罐车司机彭某。同月31日,车主屈某归案。

  经查,2012年8月2日,屈某安排其雇佣的司机彭某驾驶装有23.99吨镀锌工业废水罐车,从荣昌某公司运往重庆定点工业废水处理厂处理。

  当车行至大足区附近时发生故障,彭某根据屈某的安排,将车开至大足区一修理厂维修。其间,屈某多次催促彭某自行处理车罐中的废水。

  8月8日凌晨,彭某将罐车中的23.99吨工业废水倾倒在大足城区饮用水源地化龙河河道内,导致附近土壤和水体被严重污染。

  此案于2012年11月28日侦结并向检察院移交起诉,检察机关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的态度,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前不久,大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屈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3.99吨,数量较大,致使倾倒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饮用水源出现污染带,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大足区法院副院长杨灿说:“将犯罪结果要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力度。”

  “对于有效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有益影响。”杨灿说。(本报记者吴晓锋)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