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拘禁两女子当性奴获刑十年半 强奸桑拿女让15岁少女观看
来源:光明网 2015-02-03 14:00:00
郭某囚禁小丽的其中一个地窖
原标题:狗场地窖中拘禁两女子当性奴追踪郭某获刑十年半
东快记者刘清华实习生刘婷婷文/图
一个是15岁少女,一个是夜场桑拿女子,福州某演艺公司老板将两名女子拘禁在晋安区新店镇一个偏僻狗场地窖里,准备当作长期发泄性欲的工具
东南快报记者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福州狗窖性奴案近日宣判,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晋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郭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事件回放
15岁少女挣脱铁链逃出“魔窟”
2013年7月29日晚7点多,福州新店镇涧田村的省农科院海峡现代农业示范园,老吴收拾工具准备回家,一个十五六岁女孩跑过来向他求救。
“她身体发抖,没有穿鞋子,一只脚上绑着铁链,哭着向我借手机。”老吴说,当时他手机没电,但指明了下山线路。
在老吴指引下,该女孩回到表姐的暂住处。“她一进门就扑进我怀里,号啕大哭。”该女孩的表姐说。
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个女孩叫小丽(化名)当年才15岁,暑假到福州打工赚零花钱。几天前,她通过路边广告认识了一家演艺公司老板郭某。
小丽说,起初,郭某带她到出租房里练舞,偶尔一起到娱乐场所看模特走台。7月29日上午,郭某说有一个白天演出机会,可以赚270元。她中午去找郭某,但却被带到半山腰一处院子里。郭某威胁她,“这四周都是坟墓,进来的人是出不去的。”
接下来,15岁的小丽面临人生中最难堪的一幕:当着她的面,郭某与另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然后将那名女子关进地窖,又要与她发生性关系。“我说正处于生理期,只可以抱一抱”。不久,郭某接到电话走了,将她锁回地窖里。
一个小时后,小丽估计郭某离开了,将铁链从地窖里挣脱,逃了出来。在表姐陪同下,小丽带着民警,从地窖里将另一名被拘禁的女子曹某解救出来。“当时她只穿着内衣裤,身上多处被打伤。”
曹某是东街口附近一家桑拿场所女子,2013年初认识郭某,平时偶尔也会联系。“那天他说带我去高尔夫球场玩,却把我带到狗场木屋里。”曹某说,接着郭某出去又带来一名女孩,要求她们伺候好他,否则就打死她们。在该女孩面前,郭某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外面是荒郊野岭,呼救根本没人听见,逃跑只会遭来恶打,我不敢反抗,只能一直在哭。”曹某说,事后她被关进院子里的地窖里,脚上锁着铁链。她不肯下地窖,遭到郭某的殴打,扯头发撞墙。晚上9点多,郭某向她索要钱,没要到钱就走了。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民警将她解救出来。
演艺公司老板
在狗场强奸桑拿女让15岁少女观看
事发后,郭某逃到晋江市,直到2013年10月15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东南快报记者得知,郭某1965年生,河南省孟津县人,高中文化。来福州后,他与妻子在琴亭高架桥附近租了套间,成立一家演艺公司。
据郭某交代,当年7月,他租下农科院后山一个院子养狗,叫人在院里及屋里各挖了一个地窖,准备养蛇、变色龙等冷血动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觉前突然想要把小丽及曹某骗到狗场关起来,作长期的泄欲工具。
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给曹某,说要带她到后山高尔夫球场玩,并承诺给她1000元补偿。当天中午,他以演出为由将小丽骗到后山,关进地窖,然后开车去接曹某。到了狗场,他准备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时,突然想起小丽,于是将小丽从地窖里放出来,让她坐在旁边观看,好好“学习”,否则就打她。
事后,他没有让曹某穿衣服,并让小丽去隔壁洗澡,洗完澡也不要穿衣服。其间,他将曹某关进地窖,返回屋里要求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小丽说自己正在生理期,只同意穿着衣服抱抱。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要离开了,就将小丽关进地窖。
当晚8点,他回到狗场时发现小丽跑了。他回屋睡到凌晨2点多,听到外面有很多人,就拿走小丽和曹某的手机逃跑。结果,当他逃到晋江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用铁链等工具将小丽与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剥夺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违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对小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强奸未遂认定。在非法拘禁期间,郭某向曹某索要钱财,在逃离现场时一并带走两被害人的手机,其行为触犯了抢劫罪。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