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管理办法 规定海上休闲船舶超载最高罚5千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4-11-13 16:51:00
几天前,深圳一海钓公司租用木质渔船夜间返航途中失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失踪的悲剧引发广泛关注,这样的悲剧今后有望得以避免。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施行,深圳海域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将得到规范强化。
四类情形不得载客出海
《办法》所称的休闲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涉及水上垂钓、捕捞、观光、采集、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及海上旅游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到交通管理部门或渔业管理部门备案。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须为船舶、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四类情况不得载客出海航行,包括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能见度低于三千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五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违反规定出海航行的,将对休闲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上倾污最高处罚1万元
作为一座海洋资源丰富的现代滨海城市,海钓、捕鱼、观光等海上休闲活动日益受到市民及游客的青睐。由此产生的船只超载、倾污等问题曾饱受市民及人大代表诟病,新闻媒体也曾屡屡曝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办法》对休闲船舶“量身定制”了操作规则。如,须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驾驶休闲船舶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等。违反这些航行或停泊规定的,将对休闲船舶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避免海上休闲活动带来海洋污染,《办法》规定休闲船舶经营人应当将船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集中到岸上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记录,否则将对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提醒的是,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辖区渔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记者 石义胜
相关 链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36期要目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城市轨道交通灾害性天气服务规范的通知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供水水质检查技术规范的通知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的通知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电梯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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