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不跟父母姓 媒体:不是为奇葩姓名开口子
来源:北京晨报 2014-10-29 09:46:00
近年来,各种标新立异的姓名,成为孩子落户办理中的一道新难题。一些公安人员依据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拒绝第三姓落户;而有的父母则根据民法通则,认为公民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导致姓名权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困境有望突破——27日,关于“姓名权”的立法解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条件地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10月28日《新快报》)
●必须是可以的。我曾遇到一个咨询,一朋友生了小孩,想跟爷爷姓,因为他当年是随母姓的。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小孩随爷爷姓的,如果改了,就达成他的需求了。
——常蕾
●非常同意!!!孩子拥有姓名权,长大了想姓什么姓什么,可以选择逃离父权社会的压抑。
——庭萱草
●婚姻法果然是新中国最先进的法律。坐等文化保守主义者来喷。
——裘紫衣
●看个人的了,反正我的孩子跟我姓,别人的孩子跟谁姓是别人的自由。不过以后跟后生仔说话就算知道他的姓名,你还是得问一下:你爸姓啥?
——蔡兴旺
●这是个奇葩的话题。
——李工
●问题来了:出生婴儿不都是“他人”给起的名字吗?难道父母们都犯了法?此后在中国出生的婴儿,一律叫中国娃吧,等长大了自己起名吧!
——孙嘉怡
赞成
理应全面尊重姓名权
这无疑一个既能充分体现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同时又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选取父母姓外其他姓氏”的正当合理情形,如“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而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现实的姓名登记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事实上仍对公民“取姓改名”,存在各种限制,并由此引发不少“姓名”官司。
事实上,无论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还是按照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姓名权,其实都理应得到充分尊重,而不必由公权力多加干涉。既然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当然就理应享有选取“其他姓氏”的自由,不容任何他人干涉限制,而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公职部门限制公民选取“其他姓氏”,相关行政机关显然也无权限制公民的这种自由。
当然,在强调尊重姓名权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任何公民权利和自由也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限制的,姓名权同样也不例外。这种限制,主要应该体现在,一方面,在形式上,公民的姓名权,不应该妨碍基本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比如,公民在自由“取姓命名”时,不应违反通用语言文字法,选取非通用、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甚至是生造他人根本无法辨识的语言文字;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公民的姓名权,同样也不应损害基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如在“取姓命名”时选取极不雅驯的恶俗字词。
从这个意义上说,围绕“选取其他姓氏”的姓名权的法律解释,更加简便理想的做法,实际上不一定非得以“正当理由”为前提,并一一列举各种具体的正当理由,只需从反面开列出相应的“负面清单”——“非正当理由”即可,也即,只要公民的“取姓命名”不存在“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那么其姓名权便是完全自由、自主的。张贵峰
彰显立法人性化
就如媒体所报道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针对姓名权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后者所指的姓名权范围明显要小于前者。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针对姓名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甚至民众则容易对上述法律规定产生理解或执行的分歧。显然,立法部门准备通过理顺法律,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姓名权。这种法律调整属于科学立法的范畴,顺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姓名价值观日趋多元化,一些公民有了更多的姓名需求,而有些姓名需求超出了我们传统的姓名观念,超出了有关部门的传统确权范围,以至于公民的部分姓名需求得不到理解和满足——比如,前两年,笔者的一个朋友给其女儿取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姓氏作复姓,姓名共4个字,到派出所登记时,登记人员就不愿给登记,后来他找了熟人才办理了登记。立法部门明确了公民的姓名自由权,法律也因此更具人性化。既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符合主流姓名价值观,又可以兼顾少数人的特殊姓名需求,既延续了传统的一面,又展现了开明的一面。李英锋
提醒
不是为奇葩姓名开口子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这其实也是形势使然。一份调查显示,有66%的学生赞同公民可以不随父姓或者母姓;超过10%的学生愿意不随父姓或母姓。“年轻人对取姓的态度更为开放,他们认为取一个好听的姓名,是追求美的体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姓名的标新立异。姓李的改姓“木子”,姓“麻”的改姓“广林”,因为对敦煌的喜欢,就让儿子姓“敦煌”。而名字更是五花八门,比如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如此标新立异,正如女作家王安忆曾一针见血地说过的,在这样喧嚣的年代,区别他人的方法是制造奇崛之声。因为这世界声音太多,要让别人注意你,就得叫得怪一点,折射出的,不过是浮躁的时风。
其实,姓氏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在中国通常是维系血缘的隐形纽带。中国人讲究“认祖归宗”,乱用姓氏不符合传统。如果要在姓名中赋予独特的含意,也尽可体现在名中。实际上,现在对姓氏上的“标新立异”,绝大部分国人并不认同。而尊重社会公德,是姓名权的应有之义。也因此,草案中规定了“正当理由”的限制条件。
这显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让“正当理由”更有可操作性,有专家学者建议,对“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作出更加严格而明确的限定,增加公民选取姓氏的禁止性规定,列出自选姓氏的“负面清单”,便于公安机关在姓名登记工作中准确把握。确实,无论如何,放开姓氏选择,并非就是放开违反公序良俗的奇葩姓名。 钱夙伟
更要严把“理由关”
国人重“名”,自古亦然。除了名气、名声与名望,当然还包括了个人的姓名;而与“名”有关的“名言”“名语”,也是举不胜举,譬如“名不正,则言不顺”,又如“坐不改名,行不改姓”等等。看罢上述这条时新报道,我还迅速想到了一则10年前的旧闻:辽宁一对父母想给孩子改姓为耶律,但派出所却不予办理。对此,有人认为,派出所拒绝更改姓氏缺乏法律依据;而反对者认为,子女只选择父姓或母姓,这有利于户籍管理制度。这次我国立法机关充分考虑和兼顾了两种意见,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是一种务实的善政,更是一种法治的进步。
当然,“允许不随父母姓”,更要严把“理由关”。否则的话,“可选其他姓氏”的法治善意,就有或被滥用和乱用的可能。在这次解释(草案)拟规定的可以改姓的三种情形之中,“其他正当理由”的改姓理由,或许最易“攻破”而存在被滥用的隐忧。故而,除了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的“原则上”取姓,我看强化管理部门的内部约束,做到从严从紧地“网开一面”,可能更显重要。
“可选其他姓氏”切忌被滥用,一方面不妨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公民一生只允一次在其父母姓氏之外的“改名换姓”;另一方面,即使申请者的改姓理由,已经被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正当”之列,也应通过网上公开等的透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二次监督”和“民意检验”。现在网上有一种声音担心称,“允许不随父母姓”既是人性化的姓名登记举措,也有可能成为某些人躲避监督和掩饰腐败的绝佳伪装。就这一“习惯性反腐”的良好愿望来看,“可选其他姓氏”的切忌被滥用,确凿可谓应“严”字当头地做实和做好了。 (司马童)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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