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招“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洗浴中心老板经理获刑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2014-07-02 15:29:00
原标题:招“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洗浴中心老板经理获刑
中国甘肃网7月2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董子彪)洗浴中心招募“小姐”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不料开业半月即被警方抓获。7月1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二审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榆中县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12月6日,河南信阳人郑某在榆中县和平镇什字开设的“兴和康浴休闲会所”试营业,并电话聘请安徽阜阳人贾某为该会所经理。二人商议给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并制定了包含性服务的“套餐”,同时招募、容留卖淫人员5名。2013年12月22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兴和康浴休闲会所”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男女数人。
庭审中,据洗浴中心“小姐”韦某某供述,其工作主要是帮客人洗澡、按摩,工资按每笔提成结算。“我们由客人进行挑选后,做服务时都是裸体的。工作了十几天,大约提成了5000多元”。郑某则称,自己只是投资开店,因不懂经营,才吩咐贾某找几个技师做几种套餐,套餐里带按摩等色情服务。收费标准都是他与贾某一起制定的,开业后店内生意一般。贾某辩称,收费标准都是郑某制定的,他只负责店里的日常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贾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宣判后,二人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郑某作为“兴和康浴休闲会所”的主要负责人,利用会所有利条件,与贾某共同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进行性交易男女数人,该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招聘广告等足以认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宇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