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使抗诉权 致人重伤后死亡案犯被改判
来源:检察日报 2014-05-25 09:20:00
近日,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经南京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相玉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南京市检察院首例通过控申部门按审判监督程序行使抗诉权并出庭再审的案件。
2012年6月8日,经孙某联系,李某、周某夫妇俩前往某小区为客户搬家。搬运过程中,李某夫妇与孙某因搬运的物品、费用等问题发生分歧,遂表示不愿意搬运并准备离开。见此,与孙某同行的相玉龙挥拳击打周某。李某上前推开相玉龙,相玉龙又挥拳猛击李某头部,李某倒地昏迷。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2013年3月,栖霞区法院判处相玉龙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周某认为判决过轻,不断向栖霞区检察院申诉。2013年4月16日,李某在家死亡,周某情绪更加激动,扬言要报复社会。南京市检察院控申部门主动介入案件。10月28日,周某向南京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刑事申诉,该院控申部门迅速启动风险研判和预警处置程序,由该院的心理咨询师对周某进行心理疏导,并与周某所在社区、社区民警保持联系,共同防范执法办案风险。同时,迅速对案件展开立案复查。
随后,南京市检察院控申部门邀请医生和法医学专家会检,结果一致认为,李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全身抵抗力降低继发感染死亡,李某严重颅脑外伤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检察官还进一步了解到,在医院治疗期间,李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另据尸体检验证明,李某生前营养、护理状况良好,排除有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
2013年11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控申处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量刑畸轻”为由,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3日,相玉龙故意伤害案在江苏省龙潭监狱开庭再审。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上述改判。
责任编辑:刘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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