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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开叔叔公务车撞死10岁女孩 车头凹陷散架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   2014-03-26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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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郴州一停车场内,陈锡宇当时驾驶的黑色小车,车身前部已凹陷变形。图/记者朱远祥

  3月25日,郴州一停车场内,陈锡宇当时驾驶的黑色小车,车身前部已凹陷变形。图/记者朱远祥

  醉驾者被逮捕;事发后,桂阳县检察院公车钥匙下班后统一保管

  左手拿着玩具枪,右手举着一片枫叶,10岁女孩小婷(化名)开心地笑着。如今,照片上的童真笑容,只能定格在家人的悲痛记忆中。

  3月2日,行走在郴州青年大道的小婷被一辆捷达小车撞倒。该车的所有人为桂阳县检察院,酒后驾驶的陈锡宇并非该院工作人员。

  目前,陈锡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逮捕;其叔叔陈高峰私用公车并违规外借,被免去桂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职务。

  “像飞机一样,一下就冲过来了”

  3月25日,黄小雄躺在郴州一所医院的病床上,回忆起女儿出事的场景,他一脸悲伤。

  3月2日19时50分左右,黄小雄与妻子吴庆红、女儿小婷、儿子小宇在郴州青年大道从斑马线过马路,黄小雄牵着儿女走在前面。“我往左看了一下,没有车子。”黄小雄回忆,突然间一辆小车急驰奔来,将黄小雄及其儿女三人当场撞飞。

  “像飞机一样,一下子就过来了。”吴庆红说,她当时在后面几米处,才躲过一劫。

  事发后,小婷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5岁的小宇诊断为脑震荡和肺挫伤;黄小雄则左腿粉碎性骨折—他系宜章县公安局民警,目前无法上班。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黄小雄及家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肇事车子事发时的车速为每小时104公里。作为城区道路,事发路段的车辆限速每小时50公里。

  肇事者撞人后并未停车

  撞倒黄小雄等人的是一辆牌照为湘L34449的捷达车,驾驶人为桂阳县塘市镇人陈锡宇。

  撞倒黄小雄等三人后,陈锡宇并未停车,快速前行约200米后,撞到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越野车。

  “撞到我的车后,他的车熄了火。我下去把他车门打开,他才下来。”越野车司机刘祥告诉记者,“陈锡宇下车后装作打电话逃跑,”他连忙请两名路过的小伙子帮忙追赶,才抓住对方。

  交警赶到现场后,抽取了陈锡宇血样。检验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酒精含量达217.86mg/

  100ml。

  侄子逮捕,叔叔免职

  3月25日,在郴州一停车场内,潇湘晨报记者见到陈锡宇当时驾驶的黑色小车。车身前部已凹陷变形,驾驶室安全气囊弹出破损。

  陈锡宇是桂阳县矿管执法大队的聘用人员,并非肇事车主人。事后查明,这辆牌照为湘L34449的捷达小车,所有人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这车是监所科的工作用车。”桂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启勇说。

  事发后,桂阳县检察院成立事故调查处置小组,桂阳县委、县政府组织力量介入调查和协调。3月24日,桂阳方面在网上对此事进行了回复通报。

  据查,肇事车子被陈锡宇的叔叔、桂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陈高峰违规使用。3月2日下午,喝酒后的陈锡宇驾驶湘L34449公车从桂阳来到郴州。

  “他做笔录时交待,在郴州没见到女朋友,心情糟糕,就想到城区飙飙车。”黄小雄的哥哥黄小红说,交警曾向他及另一方家属出示了口供等证据。

  事发后,23岁的陈锡宇被刑拘,3月14日被依法逮捕,涉嫌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已对单位的公车统一管理

  桂阳县纪检部门认为,此次公务车私借他人使用并造成一死两伤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违纪违法事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桂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陈高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桂阳县委政法委依程序免去其监所科长职务,其政纪处分正依程序进行。

  “问题出在陈高峰个人纪律意识不够强。”桂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启勇介绍,现在已对单位的公务车实行统一管理,“车钥匙每天下班后统一保管。”

  事发后,桂阳县曾组织各方就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

  桂阳县检察院被要求严格落实公车管理规定

  此事发生后,桂阳县委对桂阳县检察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该院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作出深刻检讨,并对桂阳县检察院提出要求:“举一反三,加强整改,严格落实公车管理等纪律作风规定”。

  而在2013年5月,一篇题为“桂阳县检察院严防公车私用出硬招”的报道称,桂阳县检察院创新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与县交警大队签订监管公务用车协。该报道指出,监管协议能有效防止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标志着该院在公务用车的管理方面又增加了一道防线。”

  2014年1月,郴州市纪委印发《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该活动由郴州市纪委牵头,财政、公安等部门配合,将持续到2014年6月。(记者 朱远祥)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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