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高速路口调戏收费员 引发10余人互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3-09-26 07:27:00
中新网宁德9月25日电 (曾鸣叶茂)男子酒后上高速,于收费站调戏、殴打收费员,引发10余人互殴,事后还结伙持械殴打报复征管所人员,共造成12人不同程度受伤。
福建宁德市中院25日披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霞浦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春、黄某炜、邹某波有期徒刑9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凌晨0时许,张某雄、张某忠(均已判刑)等人酒后驾车回霞浦三沙镇陇头村,途经福宁高速三沙收费站时,张某雄、张某忠言语调戏收费员赖某,并殴打赖某、姚某。
收费站大楼的工作人员阮某等人闻讯赶来,与张某雄、张某忠发生互殴。此时,乘坐出租车回陇头村的朱某、陈某(均已判刑)及黄某春、黄某炜等人见后,也参与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并砸坏收费站的电脑显示器、办公桌等物品。
事发后,张某雄、吴某(已判刑)等人又提议报复对方。黄某春、黄某炜、邹某波等人遂伙同张某雄、吴某、朱某、陈某等人,持木棍殴打三沙征管所所长包某。
经鉴定,姚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包某、赖某等11人伤情均属轻微伤。此外,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321元人民币。
2011年8月19日,黄某春、黄某炜投案,并各预付赔偿款5000元;2012年3月19日,邹某波投案,并预付赔偿款1万元。3人的行为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宁德管理分公司及相关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春、黄某炜、邹某波等3人破坏社会秩序,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3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3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完)
责任编辑:孙亚楠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