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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下月实施 实行统一安置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郭玉华 孙桂东   2015-03-04 09:41:00

关键词: 办法 安置政策 安置方式 安置工作 职业教育

  半岛都市报3月3日讯(记者 郭玉华 孙桂东) 3月3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的客观需要,山东将于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士兵退出现役后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安置方式。

  办法主要确立了退役士兵安置的组织工作原则、建立了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了政府计划安置工作机制、明确了易地安置审批权限、注重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进一步完善了公平安置退役士兵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了退役士兵就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八大亮点。

  据了解,对城乡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统一的安置政策,是区别于过去安置政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不论是城镇籍退役士兵还是农村籍退役士兵,都享受同样的安置待遇。安置待遇的区别仅与服役贡献挂钩,把士兵的服役年限、个人表现、工作艰苦程度,作为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主要因素,而与入伍前户籍性质无关。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可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现行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4500元;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在安置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有参训需求的退役士兵,也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山东作为兵源大省,去年有6000余名符合条件的退伍士兵获得安置。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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