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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上调“两保”标准 农村低保增幅历史最高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郑心茹   2014-05-08 10:14:00

关键词: 农村低保 农村五保 农村敬老院 农村居民 标准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郑心茹)昨日下午,济南市民政局召开新闻通报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自2014年4月起,济南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标准。

  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高新区由月人均480元提高到510元; 长清区由月人均450元提高到480元; 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3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4700元提高到53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2900元提高到3400元。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低保或五保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认定条件,按照家庭申请、社区(村)评议、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比如说,某城市低保家庭有3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10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的低保补助为510×3-1000=530元。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截至2014年3月,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1.7万户、3.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4.7万户、7.7万人;有农村敬老院78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4361人,分散供养1764人。一季度,市、县财政共发放低保、五保金及各类补贴近7000万元。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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