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有效期最长5年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8-18 07:12:00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对《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解读。
岛城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今年6月6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7月5日公布实施。 “排污许可证管理,是依法对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依法监督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 ”昨日下午,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介绍,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的一个书面凭证,是排污单位的守法文书。蓝海华说,为贯彻国家部署,依法推进试点工作,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排放废气废水单位需申请
《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共27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许可程序和要求、日常监管、信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目前,主要对排放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放固体废物等污染源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蓝海华说,具体范围是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将排污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标准和总量均实施许可;一类是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只实施排放标准许可。 ”蓝海华表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初步统计重点污染源单位共188家。
环保验收合格15日内申请
目前现有的排污单位,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均满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最长5年
接到申请材料后,环保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和听证。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出借许可证最高可罚3万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而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或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一旦出现以上违法情形,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排污许可证这些材料要全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2、排污许可证申请;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4、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特别提醒】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记者 刘海龙 实习生 苏雪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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