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黄绿标"停发 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8-17 07:31:00
早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做出了新规定。 《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
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对于这一民生话题给予了解读,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为贯彻落实新《大气法》,《通知》提出,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通知》提出,“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宋敏)
新闻提醒
为贯彻落实《通知》相关内容,省环保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在具体意见未下发前,我市仍继续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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