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绿化公司因夜间施工被查处 招投标被拒之门外
来源:大众网 2017-09-26 15:55:00
大众网青岛9月26日讯(记者 李佳宁 通讯员 张建峰 张明媛)2017年5月夜间,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城阳区夏庄街道以琳美地小区地面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扰民严重。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某绿化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公告附近居民,在该处私自进行夜间地面铺设作业施工,违反了《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责令企业立刻停止施工作业,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却以工程要进行验收、时间紧迫为由,拒绝停止施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遂依照《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其夜间施工扰民行为进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事后该公司也按期缴纳了罚款。
然而,自7月下旬起,该公司以电话咨询及书面请示等形式,多次向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提出“撤销原处罚决定,改处罚主体为开发商”的请求,但均被驳回。原来,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在此后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因其存在环境违法记录,不符合招标公司的招标条件,多次丧失投标资格。
针对此类情况,执法人员表示:作为企业生产者,务必要依规、守法经营,违法终究难逃其责,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切勿图一时之利带来长久之弊,像上述企业这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行为后果值得广大企业经营者深思。
附: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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