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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将受法律制裁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晓哲   2017-08-25 10:11:00

关键词: 虚假信息;法律制裁;传播;中小学校;教师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报道 实习生 丁文娴

  半岛都市报8月24日讯 8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均有相应的应急流程。而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导游等三类群体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培训。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该条例(草案)中,还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该条例(草案)还指出三类群体应当参加应对突发事件的初级救护培训和消防培训,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公共交通工具驾乘人员、校车驾乘人员、导游;矿山、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商场、会展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散布突发事件谣言,谎报突发事件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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