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进入预防、补偿、康复并举新阶段
来源:青岛晚报 2017-08-18 09:02:00
工伤预防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工伤保险工作中,工伤预防备受关注:2009年,人社部在河南、广东、海南3省的12个城市开展了工伤预防试点工作;2013年4月,人社部发出了 《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出了 《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2014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标志着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总的来说,我市的工伤预防工作,无论是工作模式还是实际效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个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工伤保险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必要补充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不少人对工伤预防的认识仍然不清,认识高度仍然不够,觉得工伤预防就是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是企业的责任。
应该说,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有着共性,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其共性就是要达到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以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两者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是以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环境改善为对象。《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软硬件投入和员工安全培训等。所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主责在企业,政府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而工伤预防则是一种政府职责,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人社部门)推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必要投入,工作对象是以劳动者为主。工伤预防是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必要补充。
强化工伤预防努力实现“无伤害”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既是法律赋予人社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首次将工伤预防工作摆在了和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同等的地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分散企业生产事故风险。强化工伤预防,不但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让工伤保险基金通过用于预防工伤,发挥出更大效用,而且是将工伤保险模式,从当前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向“无伤害”的目标努力。
据统计,我国每年工伤死亡事故达到2万余起,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万。对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工伤留给他们的将是永远的伤害,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才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最终目标。
我市2016年共发生工伤事故8998起,比未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时的2015年度9445起减少5%,可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对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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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施工伤预防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制度
为减少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一线职工职业健康,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我市首次实施工伤预防职业健康检查补助制度,推出对全市部分职业病安全监管重点的职业病高危行业、生产性企业接触危害因素的在岗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据悉,我市今年将安排100万元,对约60家职业病高危企业2万名职工按照每人50元标准进行补助。同时,为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市人社局将分批组织对全市部分高危行业及工伤发生率较高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一线班组长、技术骨干、一线工人以及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培训,全年计划培训2.5万人。培训采取企业“点单”、培训机构“派单”、政府“买单”的“三单式”工伤预防培训法。 “点单”指由参训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培训需求;“派单”要求培训机构提前走访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并向社保部门了解该企业前3年工伤发生率及工伤类别数据,有针对性地提出培训方案;“买单”指由青岛市人社局依据各培训机构实际完成的培训人数和培训质量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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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关键手段。
简而言之,工伤预防就是对可能会发生的工伤的一种预防措施,下面青岛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一些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措施。
1.加强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尤其是提高责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3.提足用好安全技术措施费,改善工人作业条件。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按照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10%-20%,提足安全技措费,下在专用资金帐上;二是用好技措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管好用好技措费,真正弥补劳动保护设施的欠帐,改善作业条件,更不能挪作他用。
4.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一是要按规定发放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克扣,也不能以钱代物;二是必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尤其是特种防护用品,一定要到劳动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购买有验收合格证的产品,发放的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使用。
新闻提醒
工伤认定几个时效要牢记
发生工伤了应该怎么办?要准备哪些材料……一想到这些问题,是不是感觉有些发蒙?在搞懂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先来理清一下工伤保险中的那些时限吧,早点知道这些时限,也许能让你少走一些弯路,确保你的工伤权益。
●工伤申请时效,30日/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决定,6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停工留薪期,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依据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鲁劳社〔2006〕15号)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视同工伤,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病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新闻案例
超过1年时限,他为何还可认为工伤?
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张某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两年后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到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受理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认为: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家属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因此,其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行为与其主张工伤认定权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撤销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个人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是否应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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