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保护区乱施工或最高罚10万 公开征意见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7-07-13 09:29:00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晓哲 报道
半岛都市报7月12日讯 7月11日市法制办通过青岛政务网发布关于《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7月12日至8月1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市、区(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经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人防、水利等部门及海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施工作业相关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非法施工作业活动,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举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巡查人员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查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保护区内存在四类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并依法报告,包括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未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不需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责令其采取防范措施;发现施工作业活动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作业单位不停止施工作业并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评估结果认为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有影响的,应当消除影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论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异议方承担;不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对方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停止施工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在8月12日前可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法律事务部。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地铁集团)法律事务部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地铁大厦1610室,邮编266034,联系电话58625962,邮箱为freemandzhg@163.com。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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