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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昨日对3名制贩毒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珍   2017-06-23 08:34:00

关键词: 许学哲 甲基苯丙胺 1975年 执行死刑 同案被告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通讯员李政 王俊阳 报道

  半岛都市报6月22日讯 6月22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和开展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的有关情况。当天上午,青岛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的3名制毒、贩毒分子依法执行了死刑。

  今年的禁毒宣传月,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分5个批次对29起毒品犯罪的40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宣判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开放。6月7日,李沧区法院集中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拉开了集中宣判的帷幕,6月14日,市北区法院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6月22日上午,城阳区法院对8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集中宣判,6月23日、26日,胶州市法院、即墨市法院将对10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近年来,青岛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2009年至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近9000件,判处被告人12000余人,依法审结了涉案冰毒八百多公斤的林武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等一批大案,对因涉毒被查继而碾杀处警民警的崔思峰依法执行了死刑,对因吸毒引发的清江路赵亮杀人案等涉毒案件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为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作出了贡献。

  青岛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特别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武装贩毒、职业毒犯、再犯、累犯、主犯等毒品犯罪分子,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的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6月22日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王小军贩卖、运输冰毒20余公斤;被告人伍建如贩卖、运输冰毒10余公斤,还制造冰毒;被告人许学哲贩卖冰毒6公斤,还持刀致抓捕民警重伤,均属社会危害性极大,青岛中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

  毒贩抗拒抓捕捅刺民警致重伤

  据介绍,被告人许学哲,男,1975年7月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许学哲受金社长(身份不明,在逃)所托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中旬,经郑光雄(已另案判刑)介绍,许学哲与柳万松、权宁植(均在逃)商定以78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6000克。柳万松联系上海的吴宪(已另案判刑)购买毒品。同月21日左右,许学哲通过李丽等人将“金社长”提供的购毒款韩币兑换为人民币86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约定上家将毒品从上海市运到青岛市后,许学哲才付款,许学哲、柳万松安排郑光雄前往上海作担保,直至毒品交易完成。同月22日上午,郑光雄乘坐飞机从青岛市前往上海市。当日,吴宪、张松哲(已另案判刑)在上海市收到从何旭东(已另案判刑)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6002克,和郑光雄、权宁植在酒店验收后,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当晚出发的长途客车托运至青岛市,后权宁植和吴宪乘坐当晚的飞机至青岛市。同月23日7时许,吴宪至客运办事点提取上述装有毒品的纸箱并与权宁植电话联系后,携带该纸箱至青岛市城阳区某购物中心附近。

  当日上午,权宁植打电话联系许学哲到山东省即墨市某超市见面。10时许,许学哲携带三星牌笔记本电脑,驾驶宝马牌X6型越野车(车牌号为鲁B6EQ29)载其女友金英玉(同案被告人)来到某超市附近,接上权宁植后到青岛市城阳区某购物中心停车场。权宁植将写有吴宪、柳万松银行账号、转账金额的纸条交给许学哲后下车与吴宪会合,许学哲指使金英玉按照纸条上的信息通过网上银行将61万元从自己的银行账户汇入吴宪的账户,将17万元汇入柳万松的账户。吴宪在手机上确认其账户已转入61万元后,将装有毒品的纸箱交给权宁植,权宁植将该纸箱交给许学哲。

  随后许学哲驾车载金英玉前往山东省莱西市某小区其父母租住处。11时许,许学哲驾车至该小区西门附近,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下车与金英玉走到小区门口时,将该纸箱交给金英玉,自己返回车旁。此时,民警等人上前表明警察身份,欲抓捕许学哲。许学哲见状逃入某超市内躲藏,民警先后赶至超市内,继续对许学哲展开抓捕。许学哲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民警捅刺,致一民警重伤,致一民警轻微伤。后许学哲被民警控制。其间,许学哲亦受伤。金英玉见许学哲被人追赶,遂将上述纸箱丢弃在小区大门前,并逃至该小区内藏匿,后于当日22时许被抓获。上述纸箱被小区物业人员拾起,后被公安人员扣押。经检验,纸箱内3包甲基苯丙胺共重6002克。

  3公斤冰毒吸附在车底跨省贩运

  据介绍,被告人王小军、伍建如都是四川人。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小军在四川省成都市,多次向于林石、韦敏(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5375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1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小军多次到青岛市向张国安(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8645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伍建如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小军及李芳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分别在成都市、青岛市向仇金山(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6000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

  2010年11月中旬,仇金山向被告人伍建如提出购买毒品。伍建如与被告人王小军商定由伍负责提供毒品,王小军负责运输毒品,李芳蓉负责收取毒资。后王小军用强力磁铁将伍建如提供的3000克甲基苯丙胺吸附于轿车底部,指使他人驾车将上述毒品从成都市运至青岛市。同月16、17日,李芳蓉、王小军先后乘飞机从成都市来到青岛市。同月18日2时许,王小军、李芳蓉在酒店李芳蓉居住的房间内,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交给仇金山。同日18时许,仇金山指使仇焕奎(另案处理)将35万元现金交给李芳蓉。

  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伍建如在成都市多次向被告人王小军贩卖甲基苯丙胺共4700克,王小军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部分毒资。

  被告人伍建如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小军还非法持有枪支。2010年10月,被告人伍建如与他人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出售牟利,并出资购买了制造原料、设备,指使李芳蓉承租了成都市成华区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同年12月21日晚,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某宾馆门前将被告人王小军抓获,当场从王小军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44.4克和子弹5发;后查获龚文军(同案被告人)为王小军转移至成都市建北路某宿舍藏匿的甲基苯丙胺3525克和仿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发。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将伍建如抓获,当场从伍建如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7.5克,同时从该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8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300毫升,以及真空泵、漏斗、球吸管、玻璃器皿和盐酸、丙酮等制毒设备和原料。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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