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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近15万建筑工人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肖玲玲   2017-06-20 08:35:00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 近亲属 工伤保险待遇 住院服务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2016年,青岛市全面实施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将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近15万建筑工人纳入工伤保障范围。那么,建筑企业如何为建筑工人办理参保缴费?发生事故如何救治?受到事故伤害应该怎么办?如何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呢?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报开设专版,为建筑企业和工人答疑解惑。

  参保缴费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需先到项目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qdhrss.gov.cn)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青岛市年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携带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及复印件;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建筑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或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向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网上业务,为参保人员办理增减手续。

  因故不能开通网上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医疗救治

  建筑工人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可以到青岛市任何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或委托单位(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受伤工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青岛市的任何一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保卡。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社保卡、出院记录、医疗费报销凭证等到就诊医院办理报销医疗(包括门诊、住院)费用。

  因故无法在医院联网报销医疗费用的,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批表》三份,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报销凭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工审核报销。

  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经过救治后仍然存在(遗留)功能障碍的,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通知书》以及工伤治疗病历材料,直接到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即可入院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康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协议康复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结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工伤认定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在进行医疗救治和康复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建筑工人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工人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网上办事,点击“社会保险申报”,按要求填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准确信息,并上传职工身份证、证人身份证、事故现场照片、急救抢救病例等资料电子照片。

  用人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从工伤认定申报平台下载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填写说明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24小时内进行网上申报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建筑工人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为建筑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建筑工人本人或近亲属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建筑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建筑企业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参保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与面部5寸彩色照片。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工伤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出具鉴定意见。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在网办事项“个人办事”专栏处,个人综合查询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查询”下查询结论寄送情况。

  待遇申领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若认定为工亡的,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办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有供养亲属,还需要提交符合供养亲属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工亡职工社会关系材料(应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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