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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涨至1810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肖玲玲   2017-06-06 08:36:00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涨至;劳动者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报道

  半岛都市报6月5日讯 6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月起青岛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1元调整为18.1元;四市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企业不得擅自执行最低标准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须明确四方面内容: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伙食补贴、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三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是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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