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购细则发布 经适房不受交易年限限制
来源:大众网 2017-04-07 18:21:00
大众网青岛4月7日讯(记者 官晓坤)今天,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3.30《通知》)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已购和新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通过拆迁(征收)安置、公房出售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书。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以被继承人等前手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因补换发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年限以原发证时间为准。
3.30《通知》所称的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因司法协助、继承等原因导致住房转移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和预告登记注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0〕667号)办理。
此外,通知指出,2017年3月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二手住房,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2017年3月16日至30日(含当日)已经形成交易且符合《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7〕4号)(简称3.15《通知》)要求,尚未完成存量房合同网签备案,但能提供交易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维修资金缴纳证明或购房贷款审批证明或首付款收据)的二手住房,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于4月12日前向房屋所在区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购房明细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责任编辑:王世瑞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